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创意中国设计联盟(CREATIVE CHINA DESIGNCONFERATION 英文缩写CCDC )
第二条 创意中国设计联盟(原中国G7创意设计联盟),是由北京设计学会、天津市设计学学会、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吉林省艺术设计协会、海南省艺术设计协会、安徽省设计艺术家协会、等7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的社会团体法人社会组织合作并共同发起,于2017年9月17日成立。联盟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自愿”的原则,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和开放式的行业合作共同体。
第三条 本联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社团法和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框架内,秉持社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据自身学术、业务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协会的优势,强化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搭建国内高端的国际性、多层次、多元化的行业发展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有效推进本行业优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水平,通过交流合作、传播推广提高资源共享程度;确实保障设计者的权益,促进本行业的快速和持续成长。聚合优势资源协同创新,驱动创意设计产业升级,提升创意设计行业的社会参与度与贡献率,助推中国创意设计事业和产业的创新发展、共同繁荣。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搭建省际间联合协作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意设计艺术竞赛和各种学术交流及相关联的专业活动;
(二)集纳和论证创意设计行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并权威发布,推进与相关产业机构的对接;
(三)发挥联盟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业内诉求和意见、建议,维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联盟成员的委托,针对目标项目的高校艺术设计院系、设计机构的资信情况、项目真实有效性及行业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提供调研及行业评测等服务;
(五)策划和组织实施与创意设计行业有关的会议、论坛、高级培训班、高端沙龙、海内外考察、展览会等活动;举办海内外行业交流沙龙活动和有关联谊活动。
(六)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从事艺术设计相关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加入及管理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非创始成员加盟须经联盟全体成员同意,联盟成员有表决权,建议权,收集行业项目信息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专题会、论坛、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并享受可能的费用减免优惠;
(三)享受联盟机构的参会与服务权益;
(四)联盟成员可得到联盟推荐经过重点采集、评估、筛选与专业辅导的设计项目;对联盟提供的行业信息、企业信息及项目信息资料的查询服务拥有优先、优惠权;
(五)联盟成员经联盟主席团联系会议同意后,可以利用联盟订阅号等媒介终端进行信息发布、业务推广;
(六)对联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相关委托事项;
(三)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
(四)未经授权,联盟单一成员组织不得单独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五)向联盟主席团联席会议和各地轮值主席反映成员违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加入联盟成员(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热心支持有发展前景从事环境、视觉传达、工艺美术、陶瓷艺术、软装艺术、展示设计、广告艺术、数字媒体、工业设计、家具设计、建筑艺术、纺织服装、企业形象策划、动画等高校艺术设计院系、创意设计机构,承认本联盟章程,符合入盟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八条 创意设计组织加入联盟的程序:
由联盟全体创始成员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出联盟的程序:
(一)联盟成员自由退出联盟,退出的成员资格即终止;
(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成员组织,经核查属实的,由联盟主席团联席会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连续两次未履行应负义务的,联盟主席团联席会议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条 加入联盟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又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影响;
(四)符合本章程中第七条第二条款中专业范围内的职业设计师、高校艺术设计院系的教师、有突出专业业绩的优秀学生(准会员)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设名誉主席1名,主席1名,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1名。由联盟成员协会各委派一名拥有相应授权的负责人参加联盟主席团出任副主席。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常务理事、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作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和责任主体;联盟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并主持联盟理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目标、工作构想、项目选题、活动方案;牵头举办共同项目,并在下届年会上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建议。
(三)就联盟建设和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决议。
(四)审议联盟秘书处及项目组等提交的议案;
(五)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及项目组的日常工作;
(六)促进联盟成员与企业间的各项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联盟各成员组织均可推荐主席团成员若干名,接受邀请代表联盟出席或参与联盟相关的各项事物。
第十五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各成员协会共同推选产生,联盟成员各提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负责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二)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三)负责沟通、协调、多边信息的汇总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作为联盟的发言人;
(四)负责联盟成员间的联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五)审核联盟新成员,受理成员退出联盟事宜;
(六)收集、整理、发布、对接联盟成员服务意向及需求;
(七)负责组织安排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及联谊活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协会各副主席分别指派一名拥有相应授权的代表,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联盟发起成员协会书面确认后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创意中国设计联盟主席团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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